應急普法丨超能力生產,停產又罰款!
案件事實:
2025年5月31日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某煤礦進行了夜查和突查,發(fā)現該礦核定生產能力為450萬噸/年,而2024年產量統(tǒng)計表顯示該礦2024年原煤產量為505.15萬噸,該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12.25%。檢查時該礦井處于正常生產狀態(tài)。經立案調查,該礦2024年存在超能力組織生產,違反了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。行政執(zhí)法部門當場下達了《現場處理決定書》,責令該煤礦立即排除隱患,針對本次檢查發(fā)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“五落實”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,由縣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和集團公司進行掛牌督辦。
處理情況:
依據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六十四條,結合《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監(jiān)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》有關規(guī)定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煤礦責令停產整頓3天,罰款100萬元,對主要負責人罰款5萬元。
專家評析:
依據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,煤礦企業(yè)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,屬于重大事故隱患,應當立即停止受影響區(qū)域生產、建設,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。依據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第四條第一項,“超能力組織生產”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幅度在10%以上,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的10%的。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企業(yè),依據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六十四條,責令停產整頓,明確整頓的內容、時間等具體要求,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煤礦企業(yè)主要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本案中,該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為450萬噸/年,但2024年原煤產量為505.15萬噸,該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12.25%,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煤礦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。







